秦岚我们不缺住好酒店的经历

发布时间: 2024-11-09 0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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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阳江市市场监管系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目的,现公布一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监管执法典型案例,警示全市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清单(7个)

1.广东某有限公司使用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

2.阳江某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起重机械;

3.阳江市阳东区某砂纸厂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4.阳江市阳东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

5.阳江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6.阳春市某摩托车行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充电器与产品合格证信息不一致;

7.阳春市某车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典型案例(2个)

案例1:阳江市阳东区某建材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叉车案

2024年6月2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阳东区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2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特种设备的检验报告及使用登记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措施,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10000元罚款。

案例2:阳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7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江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5台电动自行车涉嫌经过非法改装,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车辆扣押,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没收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5台,罚款13500元的行政处罚。

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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